淺談毒品鑒定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作者:畢思特科技 來源:畢思特科技 瀏覽數(shù):3546 發(fā)布時間:2018/11/22 10:47:39
淺談毒品鑒定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涉毒案件急劇上升,已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大公害,嚴重地擾亂了安定的社會環(huán)境。打擊吸毒、販毒勢在必行刻不容緩。但是,作為涉毒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jù)之一的毒品鑒定,卻因各地公安機關客觀條件的限制和鑒定要求的不同,目前,方法尚不統(tǒng)一,使基層辦案單位在進行毒品鑒定時引起了諸多爭議和茫然,給司法審判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了使鑒定結論更加科學、客觀、準確,結合實際工作情況,我們對毒品鑒定中經(jīng)常遇到的一些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取 樣
取樣時,能否使所取的少量部分樣品完全能夠代表全部樣品的成分組成,是分析結果正確與否的關鍵。對于毒品鑒定而言,由于其生產地域、樣品種類、制造工藝和販毒途徑的不同,使毒品的性狀和包裝各異(有散狀、塊狀、單包包裝、多包包裝等),尤其是作為法庭證據(jù)時,對樣品的原樣又有一定的要求,再加之無論是定性分析或是定量分析所需的樣品量均甚微,因此,取樣方法不當極易造成同一批樣品不同鑒定結論的情況發(fā)生。鑒于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們建議:(1)對于單包散狀毒品應將其研碎混勻,干燥恒重后按分析化學原理取樣;(2)對于單包塊狀毒品,因毒品的硬度較大不易粉碎,取樣時,應盡量多取幾個部位進行混合,再按單包散狀毒品的取樣方法進行取樣;(3)對于多包包裝的毒品,除毒品的來源和產地不同,造成毒品在性質上有差異外,還有有意摻假的可能也不排除,因而取樣時應特別慎重。一般情況下,對于樣品包裝數(shù)較少的送檢毒品應逐包取樣分別檢驗,對于包裝數(shù)較多的送檢毒品,可首先用肉眼觀察其外觀進行分類,將外觀相近的歸為同類,分類抽樣,進行檢驗。
二、毒品的認定方法
為了嚴厲打擊吸毒販毒,新《刑法》明確提出:對毒品案件的認定以查證屬實的毒品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這充分說明毒品的檢驗結果是以定性分析為依據(jù)的,但以什麼方法進行定性,目前尚未指定,僅公安機關的檢驗方法就有多種,從簡單的顯色反應到半定量分析的薄層色譜法及高靈敏度的氣相色譜法和質譜法等一應盡有,其檢測靈敏度也各不相同,為了使檢驗結果更加準確,,我們建議盡量使用高靈敏度的檢測方法進行檢驗,特別對于那些成分較為復雜的樣品進行檢驗時,方法的選用尤為重要,否則極易造成假陽性結果的出現(xiàn)。
三、稱 重
毒品重量的大小,直接關系到定罪、量刑的重要問題,在涉毒案件中,毒品因生產工藝和生產日期的不同,其含水量也有所不同,為了使毒品的重量更加真實,在稱重時應該將毒品進行干燥恒重。
四、鑒定書的制作
鑒定書是鑒定結論的文字反映,是重要的證據(jù)之一,在書寫時必須科學、客觀、準確。但是,對于毒品檢驗鑒定書,由于毒品在生產過程中,受生產者技術水平的限制,其毒品的轉化率和分離提純的方法也大相徑庭,極易造成同一樣品中含有多種毒品的成分,更有甚者,販毒人員為了最大限度的謀取暴利,常在其中人為的加入大量的安眠鎮(zhèn)靜類藥物(如巴比妥等)及其他添加劑(如咖啡因等),因而在書寫鑒定書時應分清主次,通常按毒性大的毒品認定總的毒品數(shù)量,必要時也應當將添加劑的成分載入鑒定書中。
吸毒販毒,是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而產生的一種不良現(xiàn)象,在早期的法律法規(guī)中未曾涉及到這方面的犯罪和量刑的問題,因而在毒品的檢驗鑒定過程中存在有不少的問題和漏洞,通過近幾年來的司法實踐,我們對毒品鑒定中出現(xiàn)的上述問題進行了粗淺的剖析,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目的,使我們的法律法規(guī)更加健全日臻完善。